建筑企业税收疑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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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 一、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安装工程产值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如下:“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点评:书籍中常见的安装筹划思路 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制度(是以产值为基础,以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为依据,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提取工资总额并包干使用的一种分配制度。其核心是事先按总标准核算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占完成产值的比重,得出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然后用该包干系数乘以该期完成的总产值得出本期可提取工资总额。百元产值含量包干使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完成的产值及经济效益挂钩,为实行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包括自建劳务营业额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北京市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成本利润率为6%.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5号)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冀地税发[2001]9号 苏地税发[2003]238号 浙地税函[2004]436号 鲁地税函[2004]29号 粤地税函[2004]720号?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豫地税函[2005]第14号 讨论1 : 甲方供料,但是甲方买料款资金来源是贷款 ,那么贷款利息是否作为乙方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讨论2: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 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财税[2006]114号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二)特殊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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