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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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宾馆、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厂房、停车场、住宅、商店等; 土木工程(Civil Works):道路、堤坝、水库、灌溉及排水设施、机场、港口、隧道等。 安装工程:经常包括一些设备安装项目比如电梯、中央空调、冷库制冷系统、配电设施等,对于这类安装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中用增加安装项目的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使用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单承保 第一节 工程建设合同与建筑工程保险 一、工程合同的类别 按承包工程的范围分类 按承包计价方式分类 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工程的范围分类有: 产品到手合同: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设计、工程建筑、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还要进行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生产管理指导,最后甚至组织进行某约定时间内的试生产,直到稳定生产出完全合格的产品。 统包合同(又称交钥匙合同TURN-KEY CONTRACT):承包人进行全部建筑、供货、安装、调试工作,直到移交和验收。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合同:按照建设(BUILD)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方式签订的合同。 主承包合同(Main Contract):承包人就某工程的独立的内容,例如土建工程或专业工程等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对各承包人进行协调管理。 分包合同(Sub-Contract):合同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而与建设单位无关。但也有建设单位与其指定的专业分包人(Named Sub-Contractor)先签订合同,然后交由土建工程的主承包人代管。不同的分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地位不同,作为工程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的范围也不同。 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计价方式分类有: 固定总价合同(Fixed Lump-sum Price Contract):这种合同适用于成套项目建设和BOT项目或买/卖方信贷项目,一些小型工程也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除个别情况外,其工程总价是固定的,几乎所有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所以承包人需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费用和特殊风险以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 固定单价合同(Fixed Unit Price Contract):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这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最为常见的计价方式。又称为量测合同或B—Q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Contract):成本费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 不同的承包方式,导致工程移交方式和时间的不同,与工程相关的风险从承包人向工程建设单位转移的转移点也不同;承包方式和计价方式的不同,导致确定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也不同,对工程保险损失的计量也有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合同导致相关利益人对保险不同的需求。 在保险实务上,工程承包合同应该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筑工程的标准合同对保险的要求 有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出版的ICE合同 英国的 JCT(Joint Contracts Tribunal)合同, 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ion of Architects)的AIA合同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nale des Ing’ engnieurs Conseils,法语)编制的FIDIC合同 第二节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一、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在足额投保时应该 等于被保险标的暴露在风险中的价值;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限。 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身就是以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没有保险金额。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一般是指巨灾性自然灾害风险,比如地震、海啸、暴风雨、洪水等 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 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等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 是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是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做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比如按照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项目及分项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部分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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