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复习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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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 总复习 2012.6 考试内容安排 1、期末笔试题型: A、单项选择题 2*10=20; B、多项选择题 3*5=15; C、填空题 2*15=30; D、计算题 1*8=8; F、名词解释 4*3=12; E、案例分析 1*15=15. 2、平时成绩占期末百分之三十 其中考勤占5%、平时作业占。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 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四、社会保障的对象 五、社会保障的功能 注意:我们在认识社会保障功能时要建立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 社会性功能(补偿、稳定、公平) 经济性功能(调节投融资、平衡需求、国民所得再分配、保护和配置劳动力)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萌芽阶段:19世纪上半叶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以英国的“新济贫法”(1832年)为代表。 诞生阶段:19世纪晚期,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障法。188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制定工人赔偿法;1889年制定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1911年制定孤儿寡妇保险法。上述法律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会保险成为一种制度。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成熟阶段:二战以后,以英国的“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的倡导而制定的六项立法为代表。 重建阶段:1979年以来,社会保障立法进入改革阶段。较为成功的有日本。 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在社会保障创立后的一百多年历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含义作了多种相关的表述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 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从惩戒性的“矫治”观念向公民合法权利观念的变革。 三个表现:社会保障成为公民宪法上之权利;社会保障的中心为人的基本生存问题;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 公平与效率的契合观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分类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国家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保障监督关系五种。 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307页)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四、社会保障法的特征(307-308)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五、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属公法,具有独立的地位,但与其它部门的法有密切联系。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 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这里有一个对“本位”内涵的认识:指法之基本观念,即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社会保障法本位的演进:个人责任本位---顾主责任本位---社会共同责任本位 社会共同责任本位的内涵:以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观念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观念。 我国在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立法也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 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311) (一)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三)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1.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社会安全网” “社会减震器” 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缓解社会动荡、提高政府的威信。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从整体上保持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 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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