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财产保险经营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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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学习目的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理解这些特殊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与功能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代位求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分摊原则 第六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意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询问告知 1、投保方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实 财产保险案例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 相关案例 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 各家看法 观点一: 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本案分析 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2、保险方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告知内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违反: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二)保证 1、投保方保证形式 形式 明示:载于合同条款中或以特约条款形式附于保单后 默示:保险合同中没有注明,行为人应该遵守的惯例或法律规章。 内容 承诺:现在和将来保持一致 确认:只确认目前状况,不考虑将来; 违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方:保证履行赔偿义务 十天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放弃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放弃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在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代理人弃权视同保险人弃权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功能 1、内核是要求行为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2、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降低交易成本 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 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 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各家看法 观点一: 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 观点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应及时进行修理。农场不仅不让保险公司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拒不接纳,最终导致车辆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分析研究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的修理使用。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 (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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