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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构机计量认证须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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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构机计量认证须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时间:2009-09-09 ??字体:【大?中?小】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②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③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④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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