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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构机资格审批须知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其他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实验室设置批准文件;
3.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4.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5.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6.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需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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