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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计算机取证的法学问题课件.ppt
第3章 计算机取证的法学问题 3.1 法律依据 3.2 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 3.3 计算机取证实践 3.4 计算机取证与电子数据鉴定 3.5 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报告 3.6 小结 3.1 法律依据 3.1.1 国际发展 3.1.2 国内状况 3.1.3 电子签名法 3.1.1 国际发展 国外最早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 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开始生效,并编入《佛罗里达法规》第815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定罪: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或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 1996年1月,美国公布第二个电信法,以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同年,美国立法机构还修改了《防止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并将它重新命名为《国家信息安全法案》。 1999年,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还提出了当时克林顿政府打算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是增强美国公民保护因特网上个人信息的权利。戈尔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4个基本原则: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公开个人的信息;有权知道他的信息何时、如何被使用及使用了多少;有权查看他的个人信息;有权知道他的信息是否准确。 在加拿大,已经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为了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和其他犯罪组织使用计算机加密工具对有关犯罪的信息加密,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提出了“密钥恢复”(密钥托管)。 在欧洲,英国新法《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规定,入侵公共网络系统的黑客将会与恐怖分子一样论处。 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惩治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此次调查共涉及52个国家,其中33个国家的法律没有任何与惩治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条文;有10个国家对本国法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还有9个国家表示正准备进行修订。 3.1.2 国内状况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术语: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对象,应当是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条例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是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了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由此,公安部开始组建信息网络安全警察队伍,中国的第一代网络警察诞生了。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条例规定: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警告;停机整顿;罚款。 随着国际因特网的迅速发展 ,1997年12月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专门用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准则。 1998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一些相关计算机术语: 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账号的个人。 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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