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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本已法违顶包逃逸错上加错
交通肇事本已违法顶包逃逸错上加错
( 2014-06-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交通肇事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其中情节恶劣、触犯刑法者,便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协助调查、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将损失降到最低。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心存侥幸、顶包逃逸,则是错上加错,将受到从重、加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为之。一些人为了掩饰酒驾、吸毒、逃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或者找人顶包、或者弃车而逃,可以说这两种行为实质相同,都是一种逃逸行为。在本期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原告徐某以本人只是找人顶包、并未逃离现场为由,要求撤销警方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最终,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没有拘泥于逃逸的字面含义,更加符合实质公平的原则。 此外,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以头晕或身体的伤病为由离开现场。此时,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并非由于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而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 (胡勇)
找人顶包未离现场也算逃逸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张善华顾建兵 一男子驾车撞上高架隔离墩后找人“顶包”,被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处以罚款,并扣12分,之后又被行政拘留7日。该男子以自己一直在事故现场、不属逃逸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驳回男子起诉,认定警方处罚无误。 2013年12月1日23时左右,南通市交巡警二大队接到110指令,称一辆牌照为F60K××的轿车撞到隔离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发现陆某处于驾驶室位置,而另一名男子徐某则坐在后排座位,车辆为徐某的父亲所有。办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扣留了涉事机动车。 次日,陆某和徐某来到交巡警大队做笔录。民警发现,陆某将涉事车辆的车牌号“F60K××”误报成“苏F6K5××”;当民警询问其事发前,从哪里来准备到哪里去时,陆某含糊表示记不清楚。而徐某对陆某姓甚名谁也不清楚。同时,民警还发现,陆某和徐某的笔录有诸多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遂产生了怀疑。 当民警准备对两人进行二次笔录时,心神不定的徐某借故离开。在民警的再三盘问下,陆某终于交代了事情真相。原来,当晚10点多,陆某接到朋友沈某的电话,称他的一个亲戚喝了一点酒开车碰到了高架护栏,请他去现场顶一下,于是他赶到了现场。因为保险公司要求出具警方的事故认定书,陆某就拨打了110。 今年1月,南通交警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的行为系事故后逃逸,处以罚款1800元,并扣12分;之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徐某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 徐某认为,事故发生后虽找人“顶包”,但自己一直在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据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逃逸在外延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自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徐某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自己肇事者真实身份,虽然其一直在事故现场,但客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客观事实,故其行为构成逃逸。
出院回家还不报警当属逃逸
□姜栋陈翔 开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撞毁了道路监控设施,受伤不重的驾驶员先是电话通知家人,又在被送往医院4个小时后出院,第二天清醒后才赶去交警队说明情况。交管部门认为他是肇事逃逸,驾驶员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肇事者诉求,认定其行为属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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