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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圆桌谈之二十:“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docxVIP

法规圆桌谈之二十:“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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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圆桌谈之二十:“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法规圆桌谈之十二:“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画雨HR驿站”客户沙龙第8期案例讨论纪要(下)——“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本期沙龙日期:2009年5月14日下午14:00-17:00本期沙龙地址:托馥咖啡浦东南路店本期讨论嘉宾:杨子瑜柏诚中国(华东区)人力资源部经理张卓娅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经理曹慧勇 上海先锋商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人事主管汤建敏 浦东新区张江人力资源经理协会 会长王桦宇 劳动法在线/画雨咨询 首席咨询顾问案例5:能否以女职工未履行怀孕告知义务解除其劳动合同?刘小姐于2008年6月入职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08年7月,刘小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两个月的身孕,于是向公司说明了此事。但没有想到,2008年8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由,通知刘小姐公司将其职位调增为一般行政文员工作,月工资也调整为1500元。刘小姐表示不同意,认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8年1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刘小姐的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随即刘小姐找到公司经理进行协商无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刘小姐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而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而且根据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小姐在应聘过程中还表示,自己在三年之内不会考虑要孩子。所以刘小姐主观上存有欺瞒的恶意,并且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而刘小姐辩称,自己初入公司时,尚未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所以主观上并没存有任何恶意想法。案例探讨:(1)录用时未说明或隐瞒怀孕情况,能否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2)公司能否对孕期女职工进行调岗?何种情形可以调岗?(3)如果已经招用孕期女职工,应如何进行管理?(4)如果孕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讨论记录:汤建敏:(1)录用时员工未说明情况,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定。(2)公司对孕期女职工是可以进行调岗的,假设女职工在矿场工作,当其怀孕时就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即可以对该女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对孕期女职工进行调岗的同时不能降薪,也即调岗不降薪原则,而调岗的目的是出于对女职工的照顾。(3)对孕期女职工的管理用人单位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而定。一般而言,公司是不能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至于调整岗位,也是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为目的的,而上述案例中公司以刘小姐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为理由调整刘小姐工作岗位是不成立的。此外,如果以员工未满足考核要求为理由,这里考核标准宽泛的话也是不可以。(4)孕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如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即用人单位享有的过错性解除权,这同样也适用于孕期女职工的。另外,当员工涉及到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教育培训或者调岗,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以对员工的考核是需要可以量化的,清晰的。同样,对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也是需要有一定额度的,不能说是一件小事情把它设置成严重违法的范围,这也是不成立的。杨子瑜:(1)刘小姐本身对自身的怀孕也是不知情的,所以不存在隐瞒怀孕的事实,另外,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看用人单位对录用条件的设置情况而定。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不能要求录用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不能怀孕等,这些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承诺都是无效的,同时也不能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件或行为,这样也会导致无效。(2)用人单位在怀孕女职工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情况下,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是可以的,前提是从关心员工为出发点,例如实践中有些工作岗位是需要不断进行弯腰等动作的,而这些动作是不适合孕妇的,所以用人单位出于为员工考虑的角度为员工进行调岗,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调岗的同时是不能降薪的。(3)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管理需要注意的,首先不能随意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另外,对孕期女职工的福利待遇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支付的比例数额等一切都需按法律来操作。(4)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只有两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性解除,而试用期期间的解除还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所以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为表现不佳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张卓娅:(1)录用时未说明或隐瞒怀孕的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有企业以身体健康来设置一定录用条件,这是可以的,如果员工在录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等以欺骗的手段来去的企业的录用的,是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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