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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部分课件.ppt
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等。 (P9—P11) 二、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取不到货等。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第二节 保险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一、 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二、 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最有影响的原因,近因并不一定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以从原因推断结果,也可以从结果推断原因,发现因果关系有无中断 雷击损坏 大树折断 房屋倒塌 电器 (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损失原因只有一个,此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汽车自燃 车辆损失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A、多种原因同时并存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应区别对待。 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原则上,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承保风险,则判断损失是否可分解。若损失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分解,原则上,保险人不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B、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系列事故的前因是近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C、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如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 三、 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含义 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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