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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课件.ppt
*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1、土地使用权 2、应收帐款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地役权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23条 ) 】 特征: ⑴权利质权的基本属性为质权。 ⑵权利质权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物的质权,具备以下条件:须为财产权、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须为不违背现行法及权利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⑶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权利凭证交付为生效要件。 2、有价证券出质的相关问题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券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按其性质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即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1)代表财产权利。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 ,大体可分为三类: 依有价证券所按证券所载内容可以分为: 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作为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汇票、本票、支票等。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3.货物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仓单、提单等。 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 , 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2、无记名有价证券 , 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3、指示有价证券, 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 ⑴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35条第二款) 。 背书与合同关系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堆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又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讨论:质押背书是否为票据质权的设立要件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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