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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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青岛鹏远康华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 1、“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对于权利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得到利益时应当做出一定行为要给予约束,这种约束就表现为权利主体的义务。 2、“义务”就是权利主体所受到的法律约束。法律要求负有义务的人或法人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有权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3、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义务的本质是一种无利益,而且受约束。 责任是义务的具体化,即分内应做的事。分内的事做好了,称为尽到责任,分内的事没有做好,应当承担过失而追究责任。 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人们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往往互为权利和义务。 企业和职工之间构成了一种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职工提供自身的劳动并获得报酬,企业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这种劳动关系保持公正和稳定。劳动安全卫生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当中均有对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做出的规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为其减轻和免除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权利 职工如果知道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为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同时,《矿山安全法》还规定,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等。 1.知情权 2.建议权 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职工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职工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等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是对职工基本权益的侵犯,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且矿山企业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拒绝冒险作业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为此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并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为由给予处分,更不得予以开除。 5.紧急避险权 由于存在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经常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危险情况,会对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冒顶、片帮、坠落、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矿有关管理人员报告。矿山企业不得因职工在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给予职工任何处分,也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劳动保护权 加强职工的个人防护是减少伤亡和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也是矿山企业的责任。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接受教育权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安全教育培训,对矿山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必须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对在岗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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