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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申请介聘他校服务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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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申请介聘他校服务注意事项.doc

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103年4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35410163號函修正 104年00月00日府教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 一、 二、 三、 四、 五、 本縣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向本府所組織之雲林縣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每年由本縣公立國中及國小(含附設幼兒園)校長組成雲林縣教師介聘委員會,於學年結束前辦理之。 各校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召開教評會決議是否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向本縣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報各科教師缺額,提報之缺額除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提供縣內外教師介聘及教師甄選之用。 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並依其積分高低,採公開介聘作業辦理。 持國小普通班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加註輔導專長合格證書者,得申請介聘至英語專長及輔導專長編制不足之學校。 向本縣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每年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服務學校審查後應依縣政府指定之日期彙交委員會審查。 (一)教師合格證書。 (二)申請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 (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應檢 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由委員會存查。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教師以父母、子女、夫婦、翁 (婆)媳或同胞兄弟姊妹關係申請指名互調,持有關係證明文件並經雙方校長同意者,可優先辦理互調,不受積分之限制,但以同一科別為限。互調後並受本注意事項第二點及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之限制。 申請人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 (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介聘方式:除第九點優先互調之情形外,以實缺單調為限。 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表件,按類科別、積分高低依序造冊。 主任介聘:現任、候用主任或參加主任甄選錄取尚未完成儲備訓練之教師, 依本注意事項採計積分,以教師身分申請介聘,並應事先填具「申請介聘學 校卡片」給主任出缺之學校校長,校長收集同意介聘卡片最多一缺三張,簽 名後攜至介聘作業現場,作業輪至該校時依校長提供卡片中積分最多者予以 介聘,達成介聘後,由新介聘學校校長依職權聘任主任兼職。介聘作業至有 主任缺額之學校已無介聘卡時結束,但懸缺原因係校長故意拒絕簽名而造 成,經人檢舉指證屬實者,應予議處。達成介聘者仍應經學校教評會就其教 師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兼主任;未達成介聘者,得當場申請依積分高 低參加教師介聘。具有主任資格之教師介聘作業完畢後,再進行教師介聘作 業。 偏遠地區主任資格依實際服務年限期滿始得參加調任一般地區主任介聘。 教師介聘:各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地點到達介聘作業會場,當場以公開方式 按類科別、積分高低依序唱名介聘(超額教師優先介聘)。介聘以四輪為限, 達成介聘而出缺之類科別缺額提供分發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他縣市教師介 聘、或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後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而不予通過介聘時,仍回原校服務之用。 以超額教師身分提出介聘,超額原因消失時,不得以超額教師身分參加介聘。 未親自到場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未簽名報到者及經唱名三次仍未到場者,視為撤回介聘之申請。 經委員會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持委員會介聘通知書及有關學經歷證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新介聘學校接受該校教評會審查,如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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