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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2011-1课件.ppt
民法二:债 法 2011-2012第一学期 刘家安 公邮 用户名:minfa2@sina.cn 密码: zgzfdx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简介。 第一节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同等的效力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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