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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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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树梨花 农机监理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中国农机监理 英文缩写: CAMS 国家赋予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 考核、核发牌证。 (3)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 (4)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5)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6)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处罚违章行为。 农机监理发展历史 1984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 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最权威的表述。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由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农机。此后,由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对农机监理的性质、任务及管理职责等作出系统规定。 1987年。 国务院67号文件要求农机部门“努力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切实加强技督,改善机具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1987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5个地(市)、2227个县都成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998年6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机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009年第563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及”“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机安全监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登记规定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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