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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股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业务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吉交所”或“本所”)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简称“小贷债”)备案管理,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林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小贷债,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小贷债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采用定向发行或募集发行等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小贷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小贷债的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小贷债发行应由吉交所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进行承销,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本所接受备案或交易申请,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小贷债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小贷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所为小贷债的备案、信息披露和交易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所接受备案或转让申请的私募债券,应在本所办理登记和结算。
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 本所的私募债备案小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第十条 在本所备案的小贷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在吉林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存续期两年以上;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四)发行人债券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与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融资总余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0%;
(五)发行人合规经营,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风险事项;
(六)小贷债的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发行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十一条 小贷债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贷债发行方案及主管部门意见;
(二)小贷债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发行人应取得决策机构关于本期小贷债发行事项的决议;
(五)小贷债承销协议;
(六)小贷债募集说明书;
(七)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小贷债受托管理协议及小贷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发行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小贷债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二)本期小贷债券定向发售对象的情况(定向发行);
(十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小贷债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小贷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小贷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小贷债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小贷债挂牌转让场所,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小贷债受托管理及小贷债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小贷债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小贷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一)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发行人对本期小贷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每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向本中心报备并办理登记。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小贷债。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为小贷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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