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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债的发生 II-.2.2 债的发生 II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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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甲的行为,丙会死,排除乙的行为,丙会死。 2?排除甲的行为,丙不会死,排除乙的行为,丙不会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责任大小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假设乙有一个3岁的孩子,乙只能为其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了,现在因为乙的死亡,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甲,甲要支付那个孩子抚养费到18年吗? * 不相同,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更多的是客观的标准,即以第三人一般的角度来看,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更多的是行为人主观的想法。 * * 推定过错的侵权行为属于过错侵权行为,只不过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 (2)相对于(3)来讲侵权行为人是确定的。 (2)中如果甲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能作为一种免责事由。 (3)中如果该小区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要和其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侵权行为的要件。 4?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1)中共同承担责任(狭义的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2)中甲承担责任(唆助型共同侵权,一方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3)中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准共同侵权,共同行为人中不知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存在客观上的联系) * * * 【思考】 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列举的以下权益应否受到侵权行为法保护: 占有; 债权; 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reine Verm?gensschaden)。 【挖断电缆案】 甲施工队施工时不慎挖断乙电力公司的电缆,致使丙工厂的电机毁损;丁工厂的电机虽未毁损,但因电力中断不能进行生产而受有损失。 问:本案中哪些利益受到了侵害?受害者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乙电力公司的电缆所有权受到损害,丙工厂的电机所有权受到损害,丁工厂纯经济损失。前两种所有权明确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纯经济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列为保护对象。) 【课后阅读】 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卷 (3) 损害 损害,指权利或法益数量减少或品质降低。 罗马法谚云:无损害即无责任。 损害的主要形态: a. 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b. 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积极损害是既得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害是可得利益的减少。) (4) 因果关系 【案例】 A. 在火车站月台,旅客甲在火车开动时挤上火车。火车站管理员协助其上车,推拉之际,甲的行李(内有火药)掉到地上发生爆炸,造成月台另一边的物品坠落击伤候车的旅客乙。(从事实来看是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法律上对此进行一些限制,则不构成因果关系,因为从第三人一般来看,是无法预见火车站管理员的行为会导致击伤乙的后果的) B. 甲体质特异,脑壳极易脆裂,但一直无人知晓。一次,乙轻拍甲的脑袋,导致甲脑壳破裂而死。 A. 含义 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B. 相当因果关系说 指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须某一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即可。 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两个步骤: a. 条件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必要的条件关系(conditio sine qua non)。 b. 相当性 “相当性” 的判断标准为:无该行为,必不产生该损害;有该行为,通常足以产生该损害。 【案例】 甲被乙驾车撞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若干,因误工失去收入8千元。住院期间甲还感染传染病,又花去医药费5千元,另外家中失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 问:甲的哪些损失与乙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德国法上 “责任成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和“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前者指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其功能在于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后者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其功能在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C. 特殊形态的因果关系 【案例】 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分量都足以致丙死亡;(排除甲的行为,丙会死,排除乙的行为,丙会死。)、 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各自所投分量不足以致丙死亡,但合在一起的分量致丙死亡;(排除甲的行为,丙不会死,排除乙的行为,丙不会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责任大小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乙被甲驾车撞伤不治身亡,而医生证明乙此前已身患绝症,1个月后即将死亡。(假设乙有一个3岁的孩子,乙只能为其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了,现在因为乙的死亡,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甲,甲要支付那个孩子抚养费到18年吗?) (5) 过错 A. 故意 行为人对于行为所具有的致害危险性有预见却仍然 实施该行为,或者放纵加害结果到来的心理状态。 B. 过失 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险,却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现象。 【思考】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与民法上的故意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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