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度汇算清缴政策解答.docVIP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前 言 为了便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内涵,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市局先后编写了《汇算清缴政策指南》、《企业所得税实务解答》。 《政策指南》和《实务解答》印发后受到了广大纳税人及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的欢迎。 2010年以来,我们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中新出现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广泛座谈和深入研讨,从政策规定的内涵和工作实际出发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形成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以期统一全市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 我们所做出的政策解释不是规范性的文件,它仅为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征管中对若干所得税政策如何处理提供判断指南。在今后工作中,如遇到总局、省局规范性文件做出不同解释的,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为准,特此说明。 鉴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性和编写人员的水平,《政策解答》难免会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收入及所得 1、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没有年限上的规定,也没明确确实无法偿付的具体情形。在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前,对于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可参照坏帐损失标准,有下列情形的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1)债权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债权人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 3)债权人已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 4)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5)因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 2、关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法人企业无偿对外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捐赠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处理。接受方应作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2)省内实行“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或是跨省实行“统一计算,汇总清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不作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处理;若是对外划拨的,则作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处理,同时接受方应作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3)分别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处理。接受方应作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股权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已做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的,在申报所得税时不需再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 4、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上述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应注意: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是调整以前年度的收入,还是确认为当年度的收入? 答:对属于以前年度的按收入确认原则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的,应当调整所属年度的收入数和应纳税所得额。 6、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前进行备案?如果需要的话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苏国税发[2010]32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