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考试解答完美打印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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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肖某是上海一中日合资企业的员工。公司没有汽车和专职司机,为了工作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他偷偷配了公车钥匙。某年7月,他乘司机不在,与同事开车出去,被领导发现,肖某与同事受到罚款处罚。按理说,肖某应该吸取教训。但同年8月,他又开着公车带女友兜风。为了不让公司发觉,他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让人氢记程器往回调,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料,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巧碰上了一个日方管理人员。公司以肖某偷开公车,屡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丢了工作的肖某,很不服气。于是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对此解释:公司有《业务规定》,入职培训时,就明确告诉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车。但肖某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因此,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显然肖某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没有问题。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肖某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肖某明示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肖某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对公司这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肖某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肖某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案例二: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另外一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 规定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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