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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2013年)
根据《天津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参照其他学院经验,并结合化工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体现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实际贡献的差异。
二、分配方案
2.1专业技术岗:
1)完成本岗位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且完成本岗位额定工作量的50%,发放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若年度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按比例从年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岗位额定工作量见附件1,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见附件2。
2)剩余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院年度考核结果,以学校实际发放的奖励绩效为准),用于奖励超教学工作量和业绩贡献。对于超教学工作量,指的是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的部分,每超出1学时奖励30元;业绩贡献主要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业绩贡献分值=教学业绩分值+科研业绩分值+公益服务分值+兼职管理工作分值,各业绩贡献分值计算见附件3-6。每人业绩贡献奖励=实际业绩贡献分值*系数(其中,系数 = 业绩贡献除以学院所有专技岗位实际完成业绩贡献分总和)。
2.2管理岗
完成本岗位任务,按月发放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合格,发放剩余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考核办法
1、根据学校对我院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及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数量确定各岗位业绩考核标准,年终分别对教师各项工作成果进行评分。
2、由多人(团队)完成的教学、科研等项目,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决定成员的业绩分配,并写出书面说明,学院存档备查。
3、对于专职管理岗,单独计算业绩与考核,综合考虑岗位职责与完成岗位工作的实绩。年度考核由学院岗位聘用与考核小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4、学院外双肩挑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学院岗位聘用与考核小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并考虑本院实际情况确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执行,化学化工学院原教学考核及科研奖励不再执行,即行废止。
六、此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3.12.6
附件1 岗位额定工作量
附件2 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计算办法
附件3 教学业绩分计算办法
附件4 科研业绩分计算办法
附件5公益业绩分计算办法
附件6管理工作(双肩挑)减免标准
附件1 岗位额定工作量
岗位额定工作量
级别 基本教学工作量 岗位额定工作量
100%年津贴额(万元) 2 30 240 7.2 3 45 173 5.2 4 A 45 140 4.2 B 45 113 3.4 C 45 90 2.7 5 45 117 3.5 6 45 103 3.1
7 A 45 90 2.7 B 45 77 2.3 C 45 63 1.9 8 45 80 2.4 9 45 67 2.0 10 45 60 1.8
注1:各岗位额定工作量=岗位津贴/300
注2:本年度在学院任职不足12个月者,各项考核标准按享受月份相应核减。
附件2: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共包括四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理论教学、指导本科生各类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教学工作量按照自然年进行统计,每7标准学时折合为1分。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工作量=学时数*合班系数,合班系数计算办法如下:
合班系数=1+[(人数-35)/35] x 0.3,人数低于35人计为1.
实验教学工作量=学分数*16*2.2
二、本科生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一)本科生各类实习(课程设计)
工作量=实习、课程设计的实际学时数
(二)毕业论文
指导每名本科毕业论文16学时。
三、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指导每名硕士研究生工作量为60学时。
四、监考
院排和校排的本科生监考(含四六级监考)每人次2学时。
附件3:教学业绩分计算办法
教学业绩分计算办法
项 目 教 学 分 值 优秀硕士论文 省部级:15分,校级:5分 优秀本科论文 省部级:10分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50分,省部级一等:40分,二等:30分,校级一等:10分,二等5分 教改立项 省部级:重点15分,一般10分;校级:5分 讲课竞赛 省部级一等:15分,二等:12分,三等10分
校级一等:8分,二等:5分,三等:2分 学生科技竞赛获奖 国际奖:一等50分、二等40分、三等30分
国家级奖:一等20分、二等15分、三等10分
省部级奖:特等:9分,一等:7分,二等5分、三等4分
校级奖: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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