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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案例】年底双薪算年终奖的一部分吗?(摘抄)李某是一家 IT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每名正式员工在年底都会有多少不一的年终奖,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奖励依据和发放方式。同时该公司还在工资制度中规定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也就是年底双薪。2006年12 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2007年2月,公司开始结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并陆续向员工发放。但是,李某发现其实际到手的年终奖比依据考核标准计算的年终奖少了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数额,遂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告知,李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年终奖可以扣除年底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所以最终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必然要扣除年底多发的薪水。但李某坚持认为,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12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掉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与业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全部年终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专家点评 焦点一:年底双薪是约定俗成的年终奖吗? 目前,很多公司都设置有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制度。实践中公司一般会分开处理,分开发放,但也有部分公司则是一并处理,年底双薪也构成年终奖的一部分。就年终奖和年底双薪而言,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或其他收入的范围,都属于工资和福利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 ? 年底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或额外贡献的报酬或特别福利,而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或特别福利,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发放。 而年底双薪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就是把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员工最后一个月的薪水也就变成了双薪,所以它不需要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之后离开,则他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但是在有关年终奖规章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如5/6)的年终奖。因此,年底双薪并非约定俗成的年终奖。 焦点二:企业规定年终奖包含年底双薪是否违法? 企业的薪酬管理办法和奖金分配方案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一般而言,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在员工签收后即可成为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即对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认可。 那么,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有关薪酬奖金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区分了薪酬和奖金两个部分。比如年底双薪制度一般被认定为固定的工资加给,不属于奖金部分。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属于工资部分的薪酬,则其年终奖不能扣除法定工资部分。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不属于工资部分的福利或特别待遇,并且在有关年终奖金制度中具体规定了此部分要予以扣除,那么这种规章制度在法理上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根据现行的工资支付办法,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13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企业的问题是,既在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属于薪酬工资的一部分,又在年终奖分配方案中对第13个月工资进行了扣除。这样的规定明显有悖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工资报酬部分和奖金福利之间的界限,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向李某返还第13个月的工资也就顺理成章了。 忠告和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既想增加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以达到激励的效果,又想缩减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是一个矛盾。所以,一些企业就设计出在奖金福利中扣除工资薪酬加给的部分,以避免激励性薪酬待遇的重复。这种思路看上去公平合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存在较大风险。工资部分与奖金福利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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