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析三学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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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为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当事人不得以其它理由提出申请婚姻无效,比如说以一方有外遇;    同时需注意,申请婚姻无效必须是提出申请时,仍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而非结婚登记当时。比如A男与B女在2010年4月1日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其与C女尚有婚姻关系的事实,2010年6月1日A男与C女离婚,2010年8月份B女知悉后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这时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理,若A男与B女在2009年4月1日结婚时,男20岁,女19岁,2011年5月,A男以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申请婚姻无效,此时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以上法律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撤销的申请应自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内提出。    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最典型的比如被拐卖的妇女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情况下与他人结婚;    需注意,提出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与申请婚姻无效不同,申请婚姻无效的权利人除当事人本人外,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款规定程序瑕疵主要是指实践中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现场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等,当事人以程序瑕疵提出申请撤销婚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需注意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内,行政诉讼的一般时限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如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予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又不能强制执行,使得亲子关系的诉讼在部分案件中陷入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上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大胆使用,对于解决亲子诉讼案件是一个突破性的实践。但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制,说明如下:       1,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申请一方必须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而不能是只提交一份申请可以要求对方予以配合,必要的证据在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诉讼案件中比如双方曾同居的证据,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中比如子女与父母的血型不符等;    2,在申请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后,另一方若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而该相反的证据又足以推翻申请方的证据的,法院也不能推定认定    3,在当事人方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是夫妻的任何一方,而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不限制于夫妻关系双方,可以是任何当事人(前提是能提供证明可能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人)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如下:   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另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实践中多出现的是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纠纷、还有抚养费金额多少上的纠纷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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