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委承装.修.试资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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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6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五年一月五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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