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表及回函表分析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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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名称”、“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 9、“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10、“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若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11、“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若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3、“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若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4、“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5、“结汇方式”若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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