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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 入 周福生 内容提要: 一、收入的概念及分类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 具体内容: 一、收入的概念及分类 (一)收入概念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二)特点 1、收入是从小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备注: (1)收入仅包括营业收入,形成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外收入,如:处置非流动资产净收益、收取罚款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2)收入不包括代收款项。代收款项应作为暂收款处理。如:销售商品代收的增值税;旅行社代收的门票、飞机票款等。 (三)分类 小企业的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收入产生的来源分类,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小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指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备注: 小企业应将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税法收入的规定 1、税收上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既包括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税收上同时还包括税收上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本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与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界定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收入能够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现为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基础或标准不同,从而出现了交叉或分离的情况,但是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来看,又是一致的。 在本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而是在其他章节中进行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不在本准则的本章予以规定,而是在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条予以规范。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本准则第七章六士八条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做这种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本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或者说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七条第 ( 一 ) 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 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第七条第 ( 二 ) 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 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才批准, 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税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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