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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规范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交接的烟叶是指烟叶经营单位备货待售的烟叶和卷烟工业企业或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有烟叶经营权的复烤加工企业采购的烟叶。 凡已验收并进入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复烤加工点)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调拨过程中供需双方备货的烟叶,均列入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第三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抽查与检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各烟草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在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行业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成立由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级工业公司和烟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检查组,承担当年度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应于7月底前将抽查实施方案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执行情况和抽查结果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企业通报。 第七条 承担全行业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水平的烟叶分级专家。承担各省(区、市)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由各省级局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局和省级局年度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专项预算。 第三章 抽查检验 第九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的形式,每年在烟叶工商交接季节根据需要组织若干次监督抽查或(交叉)巡检。抽查地点主要是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委托加工点)、卷烟工业企业或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的烟叶仓库。 第十条 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对本企业备货待售和售出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标准和收购等级进行备货,备货时企业分级人员要对烟叶逐批次检验,并在货位卡上清楚标识产地、等级和验级员,严禁混级、提级备货与出售。 第十一条 各卷烟工业(或复烤加工)企业对本企业购进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企业烟叶采购部门业务人员(或与质检人员一起)按合同、产地对采购的烟叶必须进行等级质量预检,并填写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意见;企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采购合同,对购进的烟叶逐批检验(或抽检),确认等级质量并填写“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见附件)。 第十二条 烟叶工商交接监督抽查的等级为企业已验收入库(或备货)的烟叶等级。当发货等级与验收入库等级不符时,应以验收入库的等级作为抽查的认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局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网上填报烟叶采购调拨和加工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每年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工作启动时,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召开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组工作协调会,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当年度国家烟叶基准样品,统一平衡校验感观评价尺度。 第十五条 在执行抽检任务时,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含3名)人员参加,并根据监督计划安排的要求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组到达抽查地点后,受检单位应及时提供烟叶调入调出和仓储报表、账册以及复烤加工进度等有关信息资料,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组开展抽检工作。受检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视为拒检。 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遵循抽样的代表性和检验操作的可行性,现场确定抽样等级和数量。应掌握以下抽样基本原则: 1.将批量较大的烟叶等级作为抽查重点。 2.在每个抽查点,应根据上、中、下等烟叶等级结构和数量比例确定相应抽检的等级比例。若烟叶等级较多时,上、中、下等烟叶的抽检批次比例一般掌握为4∶5∶1。 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单批次烟叶数量1000件以内的,随机抽取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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