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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制度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了实现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引进和造就一批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现就我校特聘教授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规定: 一、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 1、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学位点建设,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2、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以及学校急需建设和发展的学科。 3、特聘教授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补充的学科带头人。 4、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岗位设置两年一期。前一期未使用的岗位不顺延至下一期,如需设置该岗位,应在下一期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时重新提出申请。 (二)设岗程序 1、学校下达设岗通知后,院(系)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现状提出特聘教授岗位申请,将特聘教授岗位定到二级学科,并充分论证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必要性和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院(系)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2、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务会议审定。 3、公布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进入招聘程序。 二、招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优良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 (二)基本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博士生导师资格(从国〈境〉外引进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4、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质,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和科学研究任务; 5、学术造诣精深,发展潜力较大,在本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就; 6、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备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7、身体健康。 (三)科研业绩条件 申请特聘教授人员近五年来应取得如下科研业绩的第一款以及第二、三款中的一款,其中海外引进人员如第一款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则第二、三款科研业绩不作要求: 1、论文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须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性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从事自然科学的海外申请人员须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全文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5篇以上,或者影响因子累计在20以上;从事自然科学的国内申请人员须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全文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者影响因子累计在15以上。 2、科研项目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须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过国家级项目2项; (2)从事自然科学的须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过国家级项目3项。 3、成果获奖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二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二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前二名)。 4、其他 如在教学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或是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是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从事工程类项目研究,并获得重大效益的;或从事音、体、美等特殊专业的,其科研业绩可适当放宽其中1项。 三、招聘及审定程序 1、招聘 学校或院(系)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向国内外公布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岗位职责、岗位的任期目标、招聘条件等,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2、应聘 根据公布的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情况,应聘人员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学习、工作的情况和教学科研成果、工作计划等,提出需学校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等。 3、院(系)推荐 院(系)学术委员会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评议,本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遴选出拟推荐的人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人事处。 4、专家评审 人事处对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后,聘请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院(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5、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候选人的教学、科研等综合能力,并结合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如有需要,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从而提出聘任建议,确定相关待遇,报校务会议审定。 6、聘任 校务会议通过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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