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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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为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处理好新旧税法的衔接,经过深入研究,并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一致,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在总局下发新规定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税前扣除问题(一)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如:呆账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等)的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1、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执行。2、对于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三)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问题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列举的不适用该分配办法的14家企业,在总局明确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暂不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2、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3、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相关性。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企业与员工是否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来判定。2、合理性。“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五条原则进行判断,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理裁量、审慎调整的原则。(五)“三费”的税前扣除问题1、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工会经费。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1、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七)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问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9号),我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98元。(八)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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