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版GMP关于编码[编号代码]的管理要求.docVIP

2010年新版GMP关于编码[编号代码]的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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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版GMP 关于编码(编号)的管理要求 (摘录)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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