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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区域功能)
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
(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
(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
(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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