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讲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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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培训讲稿 刘本章小学 2011年2月22日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培训讲稿 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牵动千家万户,校园安全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管理的首要任务。本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代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对学生伤害事故我们应该树立“一份应对,九分预防”的管理理念。对此《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有关涉及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实施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规范正常教学时间。我们南谯区的一些中小学校在校门口都未设置学校的正常教学时间标志或没有告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的正常教学时间。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概念;它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假期里等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有其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仍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非因与某旅行社或风景区管理部门有合作协议而转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学生上学进入校园以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因此,学校应该严格规定学生的到校和离校时间,学校也不应该违规设定教学时间。 2、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预防。确保校园安全,防止校园暴力行为。一方面,校园暴力对学生直接造成身心损害;另一方面,如果校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会产生十分不良的心理暗示,使学生形成依靠暴力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暴力倾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预防工作,首要的是要作好事前预防。事前预防应分为三个层次:(1)普通的预防措施。这主要针对全体学生,不考虑个人因素的预防措施。主要从学校总体上建立一个和谐、温馨、健康的校园环境,以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率。(2)选择性预防措施。这主要针对暴力的高危人群所进行的预防,这种预防的效果要好于普通预防措施的效果。高危人群主要指那些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暴力倾向的人群。(3)指向性预防措施。这是针对已显示出暴力行为的人群进行的预防措施。一般来说,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发现越早,干预效果就会越好。对选择性预防和指向性预防措施,建议学校应该做好与家庭教育配合的工作,学校在做好这个方面工作应该收集好材料,同时对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见附录1)。其法律依据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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