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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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 “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费一金及三项费用。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应符合以下五大条件: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2、该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是比较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已经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5、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不予在提取年度税前列支。(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三)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有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给派遣方的,此费用作为劳务报酬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同时不能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三、应付福利费的范围和相关税前扣除规定: (一)应付福利费包括(国税函[2009]3号):(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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