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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5.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大连市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
行)》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在甘井子行政区域内开设
100张床位以下 (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门诊部、诊所、卫生院(所、室、站)、
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护理院 (站)的单位或个人。
四、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交一式一份原件、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执
照或工商预先核名表; (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详见相关要求)
4、选址报告 (详见相关要求)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使用意向证明材料; (验
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6、建筑方位图复印件;(标出本案地理位置、周围道路、建筑等)
7、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
面积及比例、各科室名称面积、布局、上下水位置等)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银
行存款证明书,诊所注册资金5万元,门诊部15万元);
1
9、申请人 (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职称证、非在职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体检中心或甘井
子区人民医院医师专项体检,外地要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
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
过法人身份证明、公证的合伙协议; (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11、若是单位 (公司)申办,另外需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
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民政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
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设置门诊部或有口腔专业的诊所,需筹建X光室、牙片室。
13、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承诺书; (具体模板详见附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
3、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申请材料及现场审查合格后,在区卫生计生局网站做审批前公
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制发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如不予许可说
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六、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甘井子区明珠广场2号甘井子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正常工作日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电话:0411
七、注意事项
1、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所有办理材料,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2、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的
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诊所 (卫生所)、门诊部可由单位、公司、医师个人或合伙申
办,其申办机构负责人须为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
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的医师。
4、拟设置的医疗机构用房必须为合法建筑,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
风条件;必须具有独立通道、各科室独立,布局应符合预防传染
病和院内感染的要求。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停薪停职、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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