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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三条 女性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美丽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DDDL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 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下列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女性特 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原位癌指:乳腺、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部位的原位癌。 三、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接受了 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五、女性特定手术 若被保险人接受下列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 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指:全乳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 若已给付美丽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2项至第 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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