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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考点1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一、法理学 考点1: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1)正式性、官方性;(2)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表面上有公共性和中立性。(3)物质 制约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考点2:法的特征 (1)规范性:仅调整意志行为;仅调整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2)其他特征:国家 强制性、权利义务性、程序性以及可诉性。 考点3: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人的行为。包括 “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将来、强制违法犯 罪以及教育一般人”等五项。(2)社会作用—针对社会运行:阶级统治作用与公共服务作用 统一的。 考点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即不同价值的排序(2)个案平衡,即同一价值冲突时要具体分析。(3) 比例原则,保持恰当程度。另外,法律解释和推理也有助于解决冲突。 考点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 (包括 “可为、勿为和应为”)+法律后果 (肯定后 果和否定后果)。三大结构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写成法律条文时,上述若干要素可省略。 考点6:法律规则与语言 (1)法律规则可表述为规范句或描述句。描述句间接的规定了法律上的命令。 考点7: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和义务:授权 (授予权利);义务 (规定应为模式的,称为命令性规则;规定 勿为模式的称为禁止性规则)。(2)确定规则、委任规则 (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来立法)、准用 规则 (需要援引其他条款或法律)(3)强行和任意。强行 (义务和职权规则一般属于强行); 任意(授权规则一般属于任意) 考点8:法律原则的特点(与规则的区别) (1)内容抽象概括,有较大余地供法官选择;(2)着眼于个别性;(3)适用方式不是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考点9: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规则旨在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安定性、可预测性,一般要优先;(2)法律原 则旨在实现法律的正当性、合目的性、可接受性,(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规则出现漏洞、 为了个案正义;更强理由。 考点10: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2)非正式渊 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或参照力,能够构成法律推理大前提。 如外国法、习惯、法理、党的政策、判例。 考点11.正式的法的渊源的若干效力问题: (1)一般原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同一位阶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 法。(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先交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如果认为应适用地方性 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则再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12: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更多学习资料关注@上律指南针教育 官方微博下载免费资料、音频、视频 TEL:400-006-8616 遵循的原则是:(1)常委会只能用撤销;民族立法只能被撤销;其余均用改变或撤销; (2)人大只管同级常委会;常委会负责同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政府负责自己的工 作部门和下级政府。 考点13.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即正常的关系)和保护(需要制裁的法律关系);(2)纵向(主体不平等, 权利义务有强制性)和横向(主体平等,权利义务有任意性);(3)第一(主关系)和第二(从 关系)。 考点1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2)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考点14:法律责任的来源及减免 (1)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个: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包括“无过错责任和 公平责任”两种情形)(2)法律责任减免的前提是“有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属于 免责事由) 考点15: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1)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2)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考点16:法律效力 (1)默示废止(新法废旧法);(2)溯及力:(生效前的事件与行为是否生效;一般无 溯及力;但为了保障权利和约束权力,可承认溯及力) 考点17:司法的特点(与行政权的区别) (1)被动性 (不告不理)、中立性 (中立裁判)、交涉性 (重视辩论)、案件特定性 (仅 管辖案件)以及专属性(不可转授); 考点18:法的适用的目标 (1)最直接的目标是合理的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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