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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必作于细
天下事必作于细
——一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李继庆 黄琼辉 徐丽君
一、案情简介
2012年A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向**市**区地税局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随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核实,A公司以找不到建筑公司人员,无法核实成本为由未完整提供账簿凭证。税务机关考虑到A公司财务不健全但应及时将税款征收到位,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A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2013年,**区地税局以文件批复的形式,认定 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2014年,上级税务机关对**区地税局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发现**区地税局对A公司作出“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区地税局*分局向A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维持**区地税局行为的复议决定。经复议,A公司分别就**区地税局撤销2012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撤销201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区地税局对A公司做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地税通字(2014)第56号)(通知内容为撤销201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3年企业所得税变更为查账征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二)二审判决
**区地税局对其作出的批复并非自行纠正,而是要求其派出机构**区地税局*分局越权作出税务事项通知,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地税通字(2014)第56号)。
三、焦点问题及分析
(一)焦点问题
A公司与**区地税局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1、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
2、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机关与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及法律后果承担。
(二)分析
1.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
观点一: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属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因此,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适用查账征收。
观点二:A公司账簿不健全,形成难以查账的事实。因此,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适用核定征收。
税种征收方式的认定与每个纳税人息息相关,并将直接影响纳税人切身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从事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依据,在基础涉税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而是散落在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且多头颁布,互有重叠和交叉。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需要系统全面的税收专业知识,因此,A公司和**区地税局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所引用的依据相同,但却得出不同的理解。
2.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观点一: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收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的规定,认为政策执行错误属税收违法行为,应撤销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观点二:税务机关撤销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时间跨度较大,违反法律的严肃、公平、公正,有损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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