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缩减版2014.7.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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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缩减版2014.7.3)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缩减版2014.7.3) (2013年6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区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大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学生会的联系。树立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应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注重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老师任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取得四川农业大学学籍并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或保护。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和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学院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五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 第十六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八)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校学生会执委会正、副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区学生会正、副主席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全校共设9席,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成员4人。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副主席由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专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专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三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给予解决或积极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后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自律部、外联部、学习学术部、学生权益部、文娱部、体育部共九个职能部(室),根据各部(室)工作职责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常设职能机构,由各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学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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