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指标分配的审核.docVIP

法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指标分配的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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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指标分配的审核

法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指标分配的审核办法 根据学校打破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终身制、实行一年一评确定硕导招生资格等要求的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硕士点学科发展水平和师资实力情况,确定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招生资格、指标分配的审核办法如下: 一、硕导资格的审定原则 (一)实行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要求和水平相一致原则。 (二)实行硕导资格认定条件与当年实际指导研究生及指标分配审定条件的区分原则。 二、硕导资格认定条件 (一)原已获学校(包括外校调入的)硕导资格的认定。 2、近五年内科研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基金课题1项; (2)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中外法学》上发表论文1篇,或论文获《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 (3)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上发表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1篇,或在综合类一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综合类一级期刊的认定以学校图书馆发布的目录为准),且发表其他CSSCI期刊论文1篇。 (4)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法学类专著2部。 (5)作为负责人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及以上(其他非政府类全国专业奖项由教授委员会认定,以下同)。 (6)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至少1项;且发表其他CSSCI期刊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须为法学类或社科综合类期刊论文。 (注:1、“其他CSSCI期刊”是指前述(2)、(3)所列期刊之外的其他CSSCI期刊。2、其他专著1本的,视为其他CSSCI期刊论文1篇) (三)校外硕导资格认定参照学校2012年原来的办法和标准。 三、2016年度硕导招生资格及指配分配的审定条件 (一)硕导招生资格的审定条件 1、具有硕导资格 2、校内硕导必须为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校外硕导必须已完成前一轮所带研究生的培养。 3、指导的研究方向与经济法方向基本契合(包括交叉契合); (二)硕导招生指标的分配办法 1、硕导须完成学校规定或分院安排的本科教学任务。 2、科研业绩的要求:近五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新增硕导资格科研业绩条件(1)至(6)项之一的。 (2)无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但主持单项课题经费8万元以上或当年主持的课题经费总额达10万以上的,且发表其他CSSCI期刊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须为法学类或社科综合类期刊论文。 3、每位硕导每年最多限招2名研究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并可获招2名研究生: (1)近五年内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2))近三年获省级成果等奖)自本硕点获建的十年内,对本硕点创建有重大特殊贡献者。 符合第(1)、(2)、(4)、(5)条件,不受有无课题限制,但须保障能提供支持研究生指导所需的必要经费。 如果本学科点的招生指标不能满足按本条所列举的五项条件进行足额分配,则依上述五项条件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指标。 5、新增硕导首次带研究生,限带1名。 6、校外硕导带研究生的条件根据学科发展的特殊需要确定,不受前述条件限制,但每人限带1名,且必须有校内导师担任副导师,但该名额不占该副导师可带学生指标。7、在有招生指标的导师放弃招生而产生“多余指标”的情形时,其他无招生指标的硕导可以参与自由双选的招生。 8、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获优秀、曾获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省级创新项目、所带学生应届毕业考取博士等良好表现的,在确定招生资格和招生指标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硕导招生指标的扣减规则。 1、当年因所指导研究生毕业未业或招收的研究生未报到导致学院被扣招生指标的,扣减该硕导2年的相应招生指标数。 2、因前款原因再次导致学院被扣减招生指标的,该硕导至少连续停止招生5次。 四、其他相关制度 (一)实行硕导招生轮休制 1、硕导连续招生2次,应停招1次。 2、停招的硕导为绝对停招,不得参加当年“多余指标”自由双选的招生(即本办法“三(二) 7、”的情形)。 (二)副导师制度分院允许符合条件的导在招生名额范围内,将研究生安排给本院具有相应研究生指导能力和水平的导担任副导师,但该指标同时占用副导师相应招生名额。 法学院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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