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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规范渤海起重(大连)索具、索具器件的管理,预防由于索具、索具器件的检验、标识及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适用范围
渤海起重(大连)公司所辖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区域。
2.1 索具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用来提升物体,在起重吊运设备和被吊物体之间起柔性连接作用的工具,如钢丝绳、吊带及吊链等。
2.2索具器件
是指索具与起重机之间或与吊物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零部件,如卸扣、吊环、吊钩等。
职责分工
索具、索具器件的直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索具、索具器件的定期检验、标识及管理负责。
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索具、索具器件的检验证书、标识保护及管理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和教育。
索具、索具器件的直接所属单位应设立专门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起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索具、索具器件。
工作程序
检验要求
检验方式
定期检验:青岛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所有索具、索具器件应定期检验,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单位独立完成,在检验完成后,由检验单位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
日常检查:各单位对所属和在用的索具、索具器件应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不合格的索具、索具器件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检验周期
青岛公司范围内所有索具、索具器件检验周期为6个月。索具、索具器件的定期检验应在周期日前后15天内完成。但已达到检验周期的严禁使用。
海上结构物安装使用的索具、索具器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者自检和日常目测检查中如出现损坏或可疑状况时,应申请进行临时检验。
经过临时检验结论为可以在原工况、原安全工作负荷下使用的,原检验周期日不变;出现改变使用工况,改变安全工作负荷等情况时,按照检验合格日期确定新的检验周期日。
停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又重新使用的索具,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记录
所有索具、索具器件检验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标识要求
检验机构检验的新制索具以及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索具,除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外应该加以标记,标记应该清晰明确,持久耐用。
标记一般包括:检验色标和检验标牌。
检验色标:检验色标是索具通过季度检查(青岛公司内部检查)后,视为是否合格的主要标识,检验色标的颜色应该明显区分于索具的本体颜色。检验色标分为黄、蓝、红三种颜色。黄、蓝为合格色标,红色为不合格并禁止使用的色标。
第一、三季度检查合格的使用黄色。
第二、四季度检查合格的使用蓝色。
检查不合格的使用红色。
检验色标涂刷在索具的铝合金或钢制压头上、索具器件的非磨损部位;吊带不允许涂漆,应将色标缝制在端部。
检验标牌:检验标牌是索具通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重要标识,检验标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标记、下次检验日期、规格、安全载荷(SWL)、编号等。
管理要求
采购管理要求
在采购索具、索具器件的过程中必须确认厂家的生产资质及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采购前应该确认认可证书的内容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
应参考其产品在青岛公司及海洋石油开发领域使用的书面材料和主要业绩材料,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索具、索具器件交货前应取得船级社所属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和报告。
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基本要求
未经检验或已超出检验期限的索具、索具器件严禁使用。
使用前应进行常规检查,若发现损伤超过报废标准的索具、索具器件严禁使用。
任何索具、索具器件严禁超负荷使用。
钢丝绳吊索的使用要求
装置吊钩、吊环、链条等附件的钢丝绳吊索,如无特殊要求的,其额定载荷应相等。
钢丝绳有硬性弯折的,卸扣有卡蹩现象的不得吊运。
钢丝绳吊索起吊要平稳,并避免冲击载荷。
采用有效措施避免索具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其他材料/构筑物碰撞。
钢丝绳吊索肢间角夹角不得大于120°,以60°为佳。
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掷钢丝绳吊索。
禁止用起重设备从被吊物下面强行抽拽钢丝绳吊索。
使用中不得暴露在腐蚀性很强的液体或蒸汽中。
不得在-60℃到100℃范围外使用。
半年未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储存2年以上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拉力试验。
钢丝绳使用时弯曲直径小于钢丝绳本身直径六倍后,禁止重新拉直使用。
吊带的使用要求:
在使用前要检查吊带有无损伤,末端金属器件是否可靠,有无变形、裂纹等缺陷。
确认吊带能承载的重量及长度并采用正确方式吊装。
在吊装前应注意中心稳定,以免偏载。
除钩套式外,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不得超过900。
载荷倾斜不得超过50,各肢间夹角不应小于300。
不准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带长度。
不得使吊带处于打结、扭搅状态,不得拖拽使用。
潮湿的吊带处在低于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
吊带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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