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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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 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 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 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 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 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 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 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 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 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 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 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 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 1 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 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 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 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 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 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 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 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 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2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 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 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 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 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 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 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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