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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记本”报关到中国行政法改革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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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记本”报关到中国行政法改革?? 06/19/01 当“工作日志本”作为进口货物报关时,海关究竟有没有权力把它当作“日记本”来征收关税?为了解决这么一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昨天 (2001年6月18日) 发布了一个判决。判决的主要意义不在于是否要按日记本对进口的工作日志征税,而且最高法院也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答复;主要的,是回答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效力、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司法机关何种程度的尊重。抽象到理论层次,不过是这么个东西。但是联想到中国海关在实践中的做法,以及中国行政法现状,这个“工作日志 -- 日记本”案就还是值得说一说的。 Mead Corporation 是进口商,是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审被上诉人。相对方是美国政府,实际是美国海关,也就是在最高法院(三审)的上诉人。United States v. Mead Corporation,? (U.S. No.99-1434), (June 18, 2001) . 进口商向美国进口“工作日志本”(Day Planner),就是由三环活页纸装订成的小本子,为每一日期留有供记录工作计划和日常摘要的空间,本子还包括记录电话号码的活页,并附有日历表。根据《美国统一关税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HTSUS 第 4820.10 项包括了“登记册,会计簿,笔记本,订货单簿,收据簿,信笺,备忘录笺,日记,与相似产品”(Registers, account books, notebooks, order books, receipt books, letter pads, memorandum pads, diaries and similar articles);这一项包括两款,HTSUS 4820.10.20 项目包括“日记,笔记本和地址簿,信笺,备忘录笺,与相似产品”——这都是要纳 4.0% 关税的,HTSUS 4820.10.40 则是“其它”——免税。从1989到1993年,Mead Corp.所进口的工作日志都被划为免税栏 (4820.10.40),但是从1993年开始,美国海关总署作出了决定函 (ruling letter),认为 Mead Corp. 进口的工作日志应当被当作“日记”,因此属于第 4820.10.20 项,要征收4.0%的关税。多了百分之四的关税,这便是“工作日志算不算日记本”的由来。 Mead Corp. 对海关总署的决定函不服,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USCIT,这是美国的一个专门法院,尽管名字很像联合国一类的机构),国际贸易法院支持海关总署的行政决定函,判美国政府胜。进口商上诉,告到了联邦区巡回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 Fed.Cir.),Fed. Cir. 推翻了一审判决。于是美国政府又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审这个案子,接纳受理。昨天发下来判决:撤消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 Fed. Cir. 重新审理。 从USCIT到最高法院,始终纠缠的便是海关的决定函 (Ruling Letter)究竟能不能算做是行政规章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因而作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被法院给予高度尊重? 在美国行政法领域,确定行政规章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的经典案例是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467 U.S. 837 (1984)。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Chevron判决中认为,行政机关在有权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其结果和效力必须被法院尊重,如果法律没有对行政解释的事项作出直接的规定或者说明,那么法院只判断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能够成为合理解释的一种”,只要满足这个最低限度的要求,行政解释就必须被支持。即使换作法院来理解国会立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解释或“更合理的”解释,法院也没有权力越俎代疱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指手画脚,法院也不能迫不及待地非要对立法意旨给出一个“最好的说法”。由于这个判例,从那以来,当美国法律提到“尊重行政机关解释立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一概以 Chevron Doctrine 称呼。 “工作日志--日记本”案的问题就在于:海关的决定函够不够资格受 Chevron 规则的保护?最高法院的答复是:不够。不过这仅仅是问题的第一部分。 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 8:1,法院意见由 Justice S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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