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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满足本规定应用条件的,可以按本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企业按本规定处理的,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二、相关定义(一)商品期货套期本规定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以下简称商品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以下简称被套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商品交易确定承诺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确定承诺(以下简称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数量商品现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交易本规定所称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交易(以下简称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成为确定承诺但预计很可能发生的商品现货采购或销售。(四)套期关系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是指企业为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套期中的对应关系。(五)套期比率本规定所称套期比率,是指同一套期关系中全部被套项目与全部套期工具在数量上的比率。(六)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本规定所称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是指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三、应用条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商品套期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被套项目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且属于下列项目之一:1. 一项存货;2. 一项确定承诺;3. 一项预期交易;4. 以上项目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份;5. 多项存货、确定承诺(包括存货、确定承诺的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净敞口;6. 多项存货(包括存货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多项预期交易(包括预期交易商品价格风险中的特定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7. 以上项目的一定比例;8. 第1项至第6项(净敞口除外)中可单独识别的层级或其他部分。(二)套期工具套期工具应当是实际持有的期货合约。(三)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联系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应当具有下列经济联系之一:1. 根据相关合同,套期工具报价是被套项目的定价成份;2. 按市场惯例,被套项目定价以套期工具报价为依据;3. 相关合同明确的被套项目定价成份与套期工具报价具有高度相关性;4. 按市场惯例确定的被套项目定价依据与套期工具报价具有高度相关性。(四)套期关系的指定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被套项目及其数量;2. 套期工具品种及其数量;3. 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4. 企业对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的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5. 套期类型(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6. 套期开始的日期。企业指定的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项目所含风险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需要对同一被套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中转换的,企业无需在每次转换时编制书面指定文件,但应当在首次指定时在书面文件中说明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四、会计处理原则(一)套期类型及基本会计处理1. 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被套项目为存货、确定承诺(包括以存货、确定承诺为基础的,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第7项和第8项所列项目,下同)的商品套期,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将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2. 现金流量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被套项目为存货、预期交易(包括以存货、预期交易为基础的,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第6项至第8项所列项目,下同)的商品套期,可以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项目预计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如有)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后续会计处理1. 公允价值套期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被套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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