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27次修改稿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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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27次修改稿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 管理暂行办法 (第次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交易场所,金融风险,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国办发〔2012〕37号是指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第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交易场所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是本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监管主体制度,做好监管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条 交易场所名称。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或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条 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条 交易场所的设立遵循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从事交易第条 (一)注册资本货币出资一次足额缴纳到位; ()记录,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 ()条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自治区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经自治区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属地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申请交易场所材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出资人协议书; 5、出资人会议决议; 6、出资人基本情况材料; 7、全体出资人承诺书 ; 8、公司章程 ; 9、主要管理制度; 10、交易合同范本; 11、交易系统产品说明书及交易系统客户端软件设计方案; 12、交易品种需要交割的须提交与仓储第三方提供者的合作备忘录;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府上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初审意见; 2、日常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有关安排,须指定监管部门监管岗位以及2名主监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类交易场所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开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申请开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开业请示文; 2、筹建工作报告; 3、交易场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 4、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资料;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8、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各类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须设区市,(一)调整范围()分立合并 ()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变更 (七)自治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报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交易品种;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 (四)自治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上述变更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备案人可以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各类交易场所因连续半年以上未开展主营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交易场所应当交易规则。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审核批准,在交易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制度。交易资金应当实行第三方,交易场所应当与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报设区市。 交易场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针对交易、设备、场地、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群体及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管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不得利用投资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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