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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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2010版 删除DDU, DAF, DES, DEQ 增加DAT,DAP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国际条约保留,是指国家在同意加入某条约时,在法律中申明对条约的某些内容保留不履行的权利。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惯例》是构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当某些问题(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等)因为各国立法差异太大,难以达成统一规则时,公约只能放弃对其的规定,将这些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通常用英文缩写表示,主要作用在于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缔约过程,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国际商会在1963年首次将商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贸易术语搜集整理,编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历经修改,形成2000年生效的版本。2011年1月1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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