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规则11条?| 天同码
原创?2016-03-02?陈枝辉?天同诉讼圈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天同码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
本期天同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部分案例。?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应视为是对转让方式所作约定,不应被视为限制合同生效的条件。
?
——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且部分履行的,合同终止后,原返还本息的清理条款有效。
?
——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享有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土地增值收益。
?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一方当事人依公法规定承担的义务,约定转由另一方实际承担的,该合同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
——约定抵销不以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为必要,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即可以约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将互负债务抵销。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均不属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不适用于专业安装工程。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不以工程是否竣工为限,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按约完成工程进度除外。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意解除情况下,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浮动管理费的约定应视为前提条件未满足。
?
——因发包方投资经营权被收回导致分包施工合同终止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只能向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
?
【规则详解】
——“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应视为是对转让方式所作约定,不应被视为限制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效力|未经审批|附条件合同
:2008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报社独资设立开发公司。2009年,报社就开发公司及待开发项目整体转让,与乔某签订协议,约定“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乔某支付20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因履行受阻,在报社退还其保证金后,诉请报社赔偿损失。有关合同是否生效成为争议焦点。
实务要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关于“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方式所作约定,不应被视为限制合同生效的条件。
2014)民申字第175号“乔某与某报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再审申请人乔连生与被申请人蚌埠日报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潘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潘杰、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2/62:201)。
?
?
2.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原返还本息的清理条款应有效
——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且部分履行的,合同终止后,原返还本息的清理条款有效。
合作开发|合同性质|清理条款
:机械厂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出地,后者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并约定了各自股份。同时约定项目公司不成立时,机械厂返还开发公司垫支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项目公司成立后,垫支款作为入股资金。后因合同终止,开发公司诉请机械厂返还垫支款1500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
实务要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且部分履行的,合作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依约定的清理条款主张投资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201502/62:154)。
?
?
3.联建合同解除,出资方应依实际投资享有增值收益
——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享有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土地增值收益。
合作开发|合同解除|增值收益
:2005年,开发公司出地、方某出资,双方签订联建合同,约定项目至开发公司办理变更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止,总价为3200万元,方某先期投入1920万元及后续全部开发资金,股份及利润分成比例为四六。200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决定收回案涉项目土地,开发公司与方某就进一步合作事宜未协商一致。2010年9月15日,开发公司向国土部门支付置换土地差价款1630万余元。经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