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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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问清是否在现场 未出示证据并质证 以问代答 未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 未问清是否在现场 未出示证据并质证 以问代答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机关及职责 现场检查记录制度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举报登记和查处制度 综合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记录制度 ◎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现场检查记录制度 ◎调查取证 (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 (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检查步骤 (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 (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 根据《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规定: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 (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其他应该警示的行为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 ◎目的 进一步加强网吧市场管理,深化政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提高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执法工作透明度 ◎必要性 实行网吧案件处理进程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网吧执法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加案件检查和处理工作透明度,是《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要求,是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纪律保证 ◎公示内容 1、立案的基本情况,包括立案时间、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处罚依据、结果及其执行情况、案件移送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 ◎公示办法 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栏,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公示。根据本地违规经营单位查处情况,各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月、季度、年度为单位,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定期集中公布违规经营单位查处情况 ◎公示程序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市场检查发现的违法经营案件,应在24小时内对处理情况予以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在法定处罚时间内尽快将处罚依据、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处罚权限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公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背景意义 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通过黑名单管理,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黑名单 一是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是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三是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黑名单制度--《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管理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不得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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