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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 县政府
关于印发《治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三违”),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三违”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维护建设秩序,保障规划实施,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依法行政、分类处理,着眼长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着力提升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国有资产租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加快建设……、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二、治理对象、范围及措施
(一)治理对象、范围
1.违法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建筑物性质、用途的行为;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及违反《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从业资格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行为;各类抢占、多占、分发宅基地以及超面积建设的行为;违法占用土地擅自乱搭乱建的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未达到预售条件、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变相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
2.违法用地行为:各类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耕地建房或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从事或参与违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
3.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公开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财政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不按照要求及时备案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资产出售成交确认书、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租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行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变相降低出租出售价格,延长出租期限的行为。
(二)治理时限、措施
重点对三个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其中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不受发生时间的限制)进行分类治理,整个治理工作要半年内见成效,一年左右基本结束,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三违”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以罚款、补缴规费税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没收违法建筑、没收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国土局:负责全面排查城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规转让土地、违法用地行为并登记造册、依法制止、立案查处。
(二)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监理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能够保留且可以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用地的,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三)财政局:负责对违法租售国有资产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确保“三违”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开设“三违”治理罚没收入专项账户。
(四)房管局:依法查处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禁止规划、国土、城管等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设房屋进入市场交易,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
(五)公、检、法部门:公安局加大对“三违”治理工作中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非法建房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侦办处理;辖区各派出所负责做好“三违”治理的相关保障工作,对防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时出警维护秩序,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院负责对涉及“三违”治理工作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法院负责对“三违”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
(六)纪检监察局:积极参与“三违”治理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对工作不认真、处置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肃问责;对参与违法建设、利用违建房屋出售出租获益或为违建者、获益者提供保护的单位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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