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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常见问题解答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4年0 9月发布
特别说明:
一、为了帮助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年度报告披露质量,我部编写了本问题解答。本问题解答仅是一般性的指南,不属于业务规则,也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正式解释。
二、我部会对本问答内容持续更新,更新部分会以红色字体在标题部分显示。
三、本问题解答由我部负责解释。
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 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
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 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
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
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市公司应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范围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应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以及从公司关联方获得的应付报酬总额。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7、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中解限日期等应如何填报?
公司在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如股东存在因发行股份等原因新增限售股份的,应当在“限售原因”栏内分别说明限售原因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股份在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应当在“解除限售时间”栏内分别说明解除限售的时间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未解除限售的,应当根据承诺情况在“解除限售时间”栏内分别说明拟解除限售的时间及股份数量;限售股股东数量较多的,可详细披露前十大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的变动情况,其他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可合并填列。
8、如果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独立董事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意见?
答: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出具专门说明和意见。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9、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是否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是否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答:上市公司报告期无论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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