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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
引言:为提高本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小型饭店(面积≤150M2)、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等餐饮单位使用。
一、卫生许可管理。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上海市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
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越。(如擅自供应熟食卤味、外送盒饭、小吃店经营饭菜等)。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二周须重新体检。
健康体检需到指定体检机构,可通过网查询全市体检机构和体检结果,也可核实健康证的真伪。
患有痢疾、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餐饮岗位。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附录1: 上海市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人: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目 是否
符合 (一)卫生许可管理★ (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 (2)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 (3)不得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 (二)人员卫生管理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 (5)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状况良好,保持手部清洁 (6)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 (三)场所环境卫生★ (7)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保持通畅;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8)不饲养猫、狗、活禽等动物★ (四)设施设备卫生 (9)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和存放整齐 (10)纱窗、纱门完整,能有效防止苍蝇、蟑螂、鼠害等虫害设施 (五)食品原料卫生★ (11)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 (12)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储存★ (14)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使用符合要求★ (六)加工操作卫生 (15)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 (16)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17)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8)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19)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七)专间操作卫生★ (20)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 (21)专人加工制作,非专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22)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理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23)专间内温度控制在25℃以下(备餐间除外)★ (八)餐具消毒卫生★ (24)餐具清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25)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持清洁★ 注:带★项目为关键项目,评价标准为:
(1)良好: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2项不符合;
(2)一般: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3-5项不符合;
(3)较差:有一项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一般项目>5项不符合。
附录2 餐饮业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地方规章
1、《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3、《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三、部门规章
1、《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2、《餐饮业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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