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础医疗保险须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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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京社保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3月1日起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须持存档证、本人身份证(18位号码)、户口本、2张1寸免冠同版彩照,“京卡”(“京卡”由参保人员去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并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理的目的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京卡”为银灰色,注有京卡(借记卡)、“银联”字样),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以前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手中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带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参保人员到前台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参保人员将表填好后,交到前台,进行个人信息录入,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每月18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次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每月18日后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下下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缴费标准 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其中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0.5%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存档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原有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额可继续使用; 缴费时间 每月2—11日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存档人员必须在每月2—11日前向“京卡”内存入足额现金,确保到时能够足额缴费。 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急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具体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2002年为1300元,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2002年为65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本市职工平均的4倍左右支付,2002年为5万元;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费用分档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1万元 80% 20% 82% 18% 85% 15% 1万元-3万元 85% 15% 87% 13% 90% 10% 3万元-4万元 90% 10% 92% 8% 90% 10% 4万元以上 90% 10% 97% 3% 97% 3% 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 存档人员正式缴费的起始时间为个人基本信息被核准导入基本医疗信息系统之后的次月1日; 存档人员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不予支付; 存档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交费180天后发生的医疗 费用,按规定范围标准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交费之日起由基本医疗支付: 因某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存档人员,从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1日起算,60天(含本日)内新(恢复)参保并缴费的,从足额缴费之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60天的,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交费,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医疗费用的处理 结算周期: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周期(含家庭病床),精神病及三种特殊病结算周期为360天; 参保人员须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先缴纳个人预缴金,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需个人自费、自付的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退休管理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只需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存档人员2002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2002年3月31日后退休,若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年本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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